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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(试行)》有关内容解读

时间:2021-05-31

来源于:政策法规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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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统计局党组成员、副局长   胡明武

 

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,省统计局制定了《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(试行)》于2019年10月21日正式印发各州(市)统计局、省局机关各处(室)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。现对有关内容进行解读。

一、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有什么主要职责?

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(试行)》第八条规定有:(一)宣传、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重要统计文件、统计政令;(二)组织、指导、监督、管理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;(三)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,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;(四)组织实施统计执法“双随机”抽查,受理、办理、督办统计违法举报;(五)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,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、弄虚作假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及联合惩戒机制;(六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二、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做什么?

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(试行)》第十七条规定: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,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,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。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、反映情况,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,核实笔录,并在有关证明、资料和笔录上签字,涉及单位的加盖公章。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,由执法检查人员现场记录原因并录音录像。有关部门、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按照要求接受检查。

三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检查结束后的处理建议有哪些?

云南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(试行)》第十九条规定:处理建议包括:(一)涉嫌统计违法,符合立案条件的,予以立案查处; (二)涉嫌统计违法,依据规定可由下一级统计局查处的移交下一级统计局处理;(三)统计违法事实轻微,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,不予处理。(四)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,作了结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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